無論是年末離職潮、畢業季,還是其他熱門徵才季節,各位雇主、人資們一定都希望可以替公司找到更多好人才,不過在招募徵才時有哪些容易踩到的地雷呢?今天就讓小編帶大家一起看看!
一、徵才廣告不實就違法!
我們都知道徵才的文案非常重要,不過這也是雇主、人資們很容易踩到的地雷之一!
只要徵才文案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合,同時這個內容也會影響到大眾做決定的話,就會被認定為是「徵才廣告不實」。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65 條的規定,雇主在招募、雇傭員工時不可以做不實廣告或揭示。若招募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可能遭處以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那有哪些常見的徵才廣告不實案例呢?現在就讓小編帶大家看看:
1. 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招募廣告中的內容不同
2. 刊登公司沒有在徵人的職缺
3. 使用高薪來吸引人才,但實際上卻要完成許多條件
小編來特別說明一下,有些公司在招募時會說「月薪保底 xxxxx 元 」,但是實際上卻是要達成全勤、業績達標...等各種條件才會給與員工徵才文案上提到的薪資金額。這樣其實就不算是「保底」,所以當然也就是廣告不實的案例之一囉!
4. 沒有提供招募徵才廣告所列出的福利內容
5. 招募廣告上的雇主與實際雇用的雇主不同
這個部分也包含當同一個負責人(雇主)名下有兩間公司,求職者面試了 A 公司的職缺,最後負責人卻提供 B 公司職缺的這種情形。雖然雇主都是同一個人,不過因為是兩間不同公司,對於求職者來說當然也會有所差異,所以在開職缺時千萬要注意!
也特別提醒各位雇主、人資,只要徵才的條件或是內容上有任何更新,一定也要記得修改發出去的廣告內容,不然真的很容易誤觸這個大地雷哦!
二、薪資面議要小心,經常性薪資低於 4 萬就不能這樣寫
「薪資面議」這個議題應該算是基本款,也是大家都會注意到的地方。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如果職缺的經常性薪資不到4萬元,就不能在徵才文案上寫「薪資面議」,不然可能會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被處以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鍰!
那問題來了,哪些薪資項目算是經常性薪資呢?
其實就是每月給付給員工的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閱讀更多:什麼是工資?這些薪資項目都要包含在內算薪水才不違法!)
勞動部也提供了一些關於薪資條件的指導原則,也可以直接參考: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三、就業歧視地雷多,哪些條件不能列在徵才文案中?
就業歧視是大家都知道,但是也最容易不小心踩到雷的地方!我們先來看看法規中有哪些條件算是就業歧視:
其中呢~ 年齡、性別是最常不小心踩到的違法地雷,有時候雖然已經沒有寫出實際年齡和性別,但是部分徵才文案詞彙還是會被判定為「間接歧視」,例如:「熱血青年」這等,也一定要注意哦!
四、要求求職者提供和職位無關的隱私資料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中包含:
-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最容易不小心踩雷的地方就是「懷孕計畫」這個部分,真的很多人資、主管、雇主在面試時會問到,這邊也千萬要注意不可以逼求職者回答哦!
不過,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因為各個行業別對於人才的需求有所不同,以下這些範圍是法律許可的:
- 補習班的教職員工:不可以涉及性遭擾、性侵害、性剝削的犯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
- 保全人員:不可由曾經觸犯幫派組織、毒品、槍砲彈藥刀械、貪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洗錢等相關罪刑的人擔任(保全業第 10-1 條)。
- 計程車駕駛:不可由曾觸犯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性自主、組織幫派、毒品、走私等相關罪刑的人擔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
最後,小編也分享幾個不太常見,但也屬於徵才違法的項目(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 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檢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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