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都不喜歡別人遲到,但無論再怎麼準時的員工都難免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相信這種遲到大家也都還算能體諒。不過如果有些人真的遲到的太誇張,身為雇主角色要怎麼管理才不會誤觸勞基法呢? 小編整理了 7 個大家最容易踩到的地雷,馬上來檢查一下吧!
遲到、早退扣薪合法嗎?遲到一分鐘能扣多少錢?
答案是,不論員工遲到、早退多久,雇主只要「扣」員工薪水就是違法的!
蝦咪?!那這樣員工不就隨便想幾點上下班,就幾點上下班嗎?難道員工一天只工作5分鐘,雇主也要支付他當日所有薪資?
當然不是,剛剛說遲到不能「扣」薪,是因為依照這兩條勞基法的規定: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基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過工資是依據員工是否有提供對價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延伸閱讀:什麼是工資?這些薪資項目都要包含在內算薪水才不違法!),因此在員工遲到期間如果未提供勞務,那麼雇主也就理所當然可以「不給付」這段時間的薪水。
也就是說,當員工遲到時,只要按比例員工上班時數來支付當日、當月薪資就沒問題囉!
遲到扣薪計算方式
小編先再次強調,遲到期間是「不支薪」而不是扣薪,所以千萬不能多扣!新聞、鄉野傳說中常常聽到的遲到 1 分鐘扣半小時薪水、扣 100 元......等,前者想都不用想是違法了,後者的話,除非該名員工真的換算下來每分鐘工資 ≥ 100 元,否則也會構成「未完全給付工資」而可依照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1 項處以 2 萬到 100 萬元罰鍰。
那麼如果一個月薪 45,000 的員工,在這個月份總共遲到了 45 分鐘,那麼這個月雇主可以「不給付」他多少薪資呢?
計算方式其實很簡單,如果勞雇雙方間沒有特別約定,那麼月薪制的員工,將以民法的慣例將每月視為30天來計算。
因此該名員工換算下來每分鐘的薪水為:
45,000 ÷ 30(天) ÷ 8(小時) = 每小時 187.5 元,相當於每分鐘 3.125 元
因此遲到的那 45 分鐘的薪資就是 3.125 × 45 = 140.625 元。
這邊就需要特別注意了,如果我們將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成 141 元,那麼就多扣了員工 0.375 元,雖然連一塊錢都不到,但是這樣在勞基法上就站不住腳了,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在計算這個部分時,直接將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當月份薪資可以不給付員工未提供勞務期間的 140 元。
遲到或早退能不能扣全勤獎金?
遲到或早退能否扣全勤,就要視雇主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而定了(延伸閱讀: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注意這些違法地雷,內附勞動契約範本)。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好遲到可以扣全勤,那就沒什麼爭議;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由於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也就是說屬於全勤獎金工資的一種,而不是真正的「獎金」,當然也不能因為遲到早退,就直接扣除。(延伸閱讀:全勤獎金眉角多?為什麼勞資專家建議你不要設全勤獎金)
不過也有 2 個特例是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是也不能扣全勤的:
- 員工工使用「非雇主提供的」大眾運輸或私人交通工具通勤時,在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的原因(例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而遲到,只要員工可以舉證,就不能扣全勤。
- 員工在通勤途中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例如火車誤點,員工只要提出台鐵所提供的誤點證明,在這個情況下也不能扣全勤哦。(延伸閱讀:颱風假沒上班要扣薪嗎?颱風假出勤、薪水相關規定一次搞懂!)
遲到多久可以算曠職?
這邊我們要先釐清曠職(曠工)的定義,根據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127 號判例,曠工指的是「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80)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中也有提到,「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
也就是說,只要在應該要工作的當天員工有出勤,不論遲到多久都不能算曠工哦!
可以要求遲到的員工延後下班補時數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也就是說員工的上班時段,本來就屬於勞動契約中勞資雙方協議好的部分,因此當其中一方想要變更上下班時間,只要對方也同意,而工時部分不超過原定正常工時就沒問題。
遲到補時數需不需要給加班費呢?
但若雙方都同意以調整上下班時間的方式來補遲到時數,本來遲到的時數,雇主就不能以遲到為由不支付員工薪資囉,否則員工延後下班的時間就算是「加班」,需要以延長工時的規則來計算加班費。(延伸閱讀:加班費計算教學|一張圖讓你秒懂延長工時、休假日、例假日加班費怎麼算!)
員工上班遲到可以扣特休,或強制請事假嗎?
因為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中有規定,特休由員工自行安排;而勞基法第 43 條也有提到,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事假。
要特別注意的是,兩條法規都是說「勞工」可以請特休、事假等假別,所以當員工遲到,也自己想要 / 經勞雇雙方協議後同意改請特休或是其他假別,這樣當然沒問題,最小請假單位當然就依照個別公司的規範囉~
但是!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員工同意的前提下。
如果員工不同意的話,雇主是不能直接扣員工特休,或是強制他請事、病假哦,否則是有可能被處以罰鍰的!(延伸閱讀:喪假、病假、事假、產假...等勞基法中所有休假規範一次搞懂)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改以請假處理,那麼薪資就要照該假別來計算,也不能再繼續以這次遲到為理由對員工進行懲戒。
已經遲到的員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事故算職災嗎?
根據主管機關及多數的法院的見解,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而即使員工已經遲到了,由於每個人難免都會有遲到的時候,再加上這仍然算是「準備提出勞務」的途中,因此只要遲到時間不算太誇張,大多時候也都還是會被認定為職災。(延伸閱讀:職業災害如何定義?職災認定表準是什麼、有哪些職災補償讓你一次搞懂!)
如果員工頻繁遲到早退,可以直接解僱嗎?
如果員工無故曠工,依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連續曠工達 3 天或一個月內曠工超過 6 天,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解僱員工。
但是遲到就不一樣了,除了不等於曠工之外,也不能夠在沒有經過正常解僱程序就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大家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定相關的工作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並且在員工遲到時留下書面勸導、懲戒紀錄,如果員工還是屢屢遲到,這時候要解僱才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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