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成長到一定的規模,相信身為雇主 / 人資的你對每年農曆年後的離職潮會相當有感!而遇到員工提離職時,除了預告期之外,你知道勞基法當中對於「離職」還有哪些規定嗎?以及有哪些 SOP 是不可或缺的呢?馬上來看看吧~
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期要有幾天?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契約」以及「不定期契約」,這兩者對於離職規範會有一些些不同:
定期契約顧名思義就是勞雇雙方約定好一段固定的工作期限,但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適用定期契約,勞基法第 9 條中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能夠使用定期契約!
所以原則上定期期約比較少遇到員工提離職,但是根據勞基法第 15 條,如果定期契約已經逾期,員工仍持續在公司服務,但勞雇雙方沒有重新簽訂契約的話,在契約逾期滿 3 年時員工可以提出離職,不過需要提前 30 天告知雇主。(延伸閱讀: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注意 6 大違法地雷,內附合法勞動契約範本)
大多時候遇到員工離職,都屬於「不定期契約」的範疇,勞基法第 15 條也有提到,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時準用勞基法第 16 條的預告期規定!
離職預告期怎麼算?
離職的預告期是以員工提出的隔天開始計算,而且是以「天」作為單位,也就是說,就算員工是今天的半夜 11 點提離職,因為隔了一個小時後就已經是隔天,所以就算是預告期的第 1 天囉~
那麼不同年資的員工,他們終止勞動契約時分別需要多久的預告期呢?根據勞基法第 16 條: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也就是說員工到職工作還不滿 3 個月的話,不需要提前告知。而且要注意,由於勞動契約中的規定也需要合乎勞基法,就算在勞動契約中跟員工約定「超過勞基法標準」的離職預告期,在實務上主管機關、法官在判定時依然會以勞基法為準。
舉例來說:假設你跟員工在勞動契約約定 60 天的預告期,但只要員工提離職時不同意這麼長的天數,那麼在法庭上依舊會被判定為無效哦!
除此之外,也有不需要提前通知,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的情況哦!根據勞基法第 1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員工必須在發現後的 30 天內提出)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若施暴者已遭解聘,則不得再以此主張直接離職)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若患者已經依照衛生法規接受治療,則不得再以此主張直接離職)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員工必須在發現後的 30 天內提出)
離職預告期包含例假日嗎?
另外一個問題來了,預告期除了工作日之外,到底包不包含假日呢?答案是包含的哦!因此無論是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甚至是員工的特休,全部都要算進預告期裡面~
可以要求員工提早或延後離職嗎?
相信大家一定都有遇到員工突然提離職,來不及招募新血的情況,這時候可是勞基法又已經有規定預告期的天數了怎麼辦?難道真的只能把工作分攤給其他人,或是自己下去扛嗎QQ
其實,雖然勞基法當中已經有訂定預告期的天數,不過只要勞雇雙方都同意,依然是可以有彈性調整的空間,例如跟員工協調延後離職日,以利後續交接程序。
那如果是希望員工將離職日提前,但是員工不同意的時候,這時候雇主有兩個選擇:
- 放棄將離職日提前,讓員工待到契約終止日
- 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將短少的天數換算成工資給員工,讓員工提早離職。
一定要給離職證明書嗎?
原則上,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只要員工有要求,根據勞基法第 19 條,公司就一定要開離職證明給員工,否則可能會被處以 2 萬以上、30 萬以下的罰鍰。
當員工提離職,公司應該要有哪些程序?
了解完「自願離職」相關的勞基法規範之後,如果你的公司還沒有制定離職流程,接下來就來看看當員工提出離職時,至少有哪些手續需要完成吧~
STEP 1 : 收到員工離職申請
無論員工是以口頭、通訊軟體、email,還是使用公司規定的離職申請書,只要員工向雇主或主管表明離職就算數哦,不過為了避免口說無憑,如果員工是口頭提出離職的話,建議還是雙方以文字方式留下明確的紀錄!
另外跟員工聊聊離職的原因也非常重要,如果是因為對現在的工作不滿意,或是找到了更理想的出路,都建議趁這個機會多多了解,也藉此思考公司未來在營運、人事上是否有什麼優化的地方。
STEP 2 : 確定預告期、正式離職日期
接著,就需要評估公司現有人力及補人所需的時間,並且與員工確認離職日期,看是直接依照勞基法規定,或是否需要協調將離職日期提早或延後。
STEP 3 : 設備、工作業務交接準備
除了交接原先公司配發的電腦、相機、手機、公司車......等實體財產之外,工作業務內容的交接也很重要,建議可以請員工以 Word 或 Excel 等,整理出手頭上的工作內容和需要交接的部分,包含若有配合的廠商,與對方窗口的聯繫方式,以及各項工作的目前進度和交接對象。
根據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釋,員工有交接的義務,但是公司不能因為員工交接不妥善就直接扣薪,公司如果因為交接不完全,而有任何損失都應該要依循民事求償的程序。
STEP 4 : 未休假代金計算(特休換錢、補休換錢)
員工提離職的時候,特休沒用完也是很常見的情況,千萬別忘了提醒員工把還未休畢特休修完,如果他真的休不完,一定要換成工資哦!(延伸閱讀:員工特休沒修完怎麼辦?沒休完的特休換錢計算公式一次看;補休有期限嗎?員工補休沒休畢,工資到底怎麼算才不違法?)
STEP 5 : 處理勞健保退保
當然也要記得將員工的勞健保完成退保手續哦!勞保是以「日」為單位,所以要保到員工在職的最後一天,後續如果忘記退保,已經繳掉的勞保費無法退費,健保忘記退保則是需要提供契約終止證明給健保局才能退費。
STEP 6 : 開立離職證明、勞健保退保證明
最後,如果員工有要求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的話,就一定要記得開給員工;而勞健保退保證明則不是必要,就視公司的決定看是否要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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