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中隨著職人劇《人選之人》帶起了台灣的 #metoo 浪潮,而今年(2024 年)的 3 月 8 日,新版的性平三法也將正式上路,身為人資或雇主的你一定要注意,當公司員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就得設建立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一起來看看如何制定「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吧~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之前在「怎樣算職場性騷懮?三大重點帶你一次了解!」這篇文章中跟大家分享過,職場性騷擾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由於性別、性取向、婚姻狀況、年齡、外貌、身體狀況等原因,造成員工受到言語、行為、肢體上的騷擾和侵犯,影響員工的工作和生活。
而職場性騷擾的種類非常多,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
敵意環境職場性騷擾
這指的是員工在工作場所中,由於性別、種族、宗教、年齡等原因,受到了敵意環境或氛圍的影響,讓當事者覺得不舒服或感覺有所威脅。
利益交換式職場性騷擾
而如果是員工為了得到某種利益,如加薪、升遷、更好的工作條件等,而被迫接受的性騷擾,例如上級主管對下屬表示「只要一起去約會,才不會把考績打的太難看」,這種行為就屬於利益交換式性騷擾。
如何做好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措施?
那麼,要如何避免或減少職場性騷擾發生的可能性呢?最重要的就是制訂公司的性騷擾防治措施!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員工人數達 10人以上,就必須要建立申訴管道,弱達 30 人以上的公司就需要訂定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並且公告、張貼在工作場所中明確的地方,以及發給每一位員工。
因此,勞動部也制定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讓大家能夠更明確的知道性騷擾防治措施該怎麼做,才能對於職場性騷擾問題進行公正、及時的處理。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3 條提到,性騷擾防治一定要包含以下這些事項:
-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 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除此之外,小編也直接幫大家擷取其他幾個重點規定:
- 第 2 條: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第 11 條第 1 項: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第 12 條第 1 項: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第 13 條: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第 18 條第 1 項: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下略)
而在新法當中,雇主的防治責任也更大了!除了事前預防、申訴後補救之外,只要知道有疑似職場性騷擾的案件,就算沒有人申訴,雇主也有責任調查釐清事實。
也建議大家在性騷擾防治措施中明確寫出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和範圍,最好也能建立支持系統,例如提供心理輔導和法律援助等,幫助受害員工解決問題。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2 條第 2 項,當有員工被性騷擾並且提出申訴時,公司就需要組織一個「申訴處理委員會」來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成員由雇主以及員工組成,而且要保持均衡的性別比哦~
雇主違反防治義務會有什麼賠償責任?
如果是因為沒有制定、執行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而對員工造成了損害,根據性工法第 38-1 條第 3 項,雇主會被處以 2 萬以上 30 萬以下的罰鍰。此外,性工法第 38-1 條第 6 項也提到,只要雇主沒有遵守規定,同時會被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主管機關也會要求雇主在一定的時間前改善,如果沒有改善的話是可以被連續處罰的哦!
除了行政機關的懲處之外,如果員工如果員工因為受到職場性騷擾而受到了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那麼員工也可以向雇主提出賠償請求。如果雇主被認定為有過失,那麼雇主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身為雇主或人資的你,一定要好好重視職場性騷擾防治這件事情,建立相應的防治措施,不只保障員工的權益,也能避免公司受罰及形象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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