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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要怎麼寫?保密期限、必備條款...等 5 大注意事項一次看!

Winnie Lu

April 21, 2023
許多公司為了保護商業機密,會透過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將來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可以跳槽到競業任職。這時候問題來了,既然競業禁止條款約束的是離職後的部分,那要怎麼確保還在職的員工不會暴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呢?

常見的方式是簽署「保密協議」!但並不是所有保密協議都一定有效力,究竟在簽保密協議時有哪些要注意的事情呢?馬上來看看吧~

什麼是保密協議(NDA)?


所謂的保密協議或 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是企業、公司用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以及其他敏感的訊息,因而與員工、合作單位或個人......等所簽訂的合約,其中針對「員工」的部分,就是我們今天的重點啦~

通常,在協議裡會詳細的說明需要保密的範圍、資料使用對象、保密期限,以及違反後的賠償條款。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通常會在員工到職時,與競業禁止條款一起包含在勞動契約內一併簽署。

跟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時要注意什麼?


針對公司內部員工,保密協議除了可以在員工到職時連同勞動契約一起要求簽署之外,也可以在員工的職務內容出現變動,或是調職時額外針對新職務、職位的簽訂;另外,當員工提出離職時,也十分建議主管、人資單位提醒員工相關的保密義務。

而保密協議要有哪些內容呢?

首先,要先確定員工在工作上「可以」或是「需要」接觸到哪些商業機密和敏感資訊,接著要制定保護這些資訊的機制和方式。其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公司要對資訊採取保密措施


我們先來看看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翻成白話來說,資訊要構成營業秘密需要有三個條件:

  1. 需要是「機密資訊」
  2. 需要有「經濟價值」
  3. 所有人已經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當然,對公司來說很多資訊都是機密、都具有經濟價值,但是一旦發生訴訟糾紛,這兩點都是由法官來判定。而第三點,只要公司有將這份資訊標註上「機密」等保密行為就能成立的,所以雖然前兩點有許多不確定性,但至少要先做到「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公司端一定要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以避免產生爭議哦(攝影師:Mikhail Nilov


如果是紙本文件,在上面標註當然非常簡單,那如果是透過雲端、網路儲存的文件呢?小編建議可以在進入資料庫的前一頁增加說明,告知瀏覽者資料的機密性哦~

約定保密期限


雖然保密義務不會因為合約期限結束而終止,不過還是建議視資訊內容,明確的寫出保密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明確列出需要保密的資訊


當然,在條款中一定也要非常明確的列出「有哪些資訊需要保密」。相關的標例如:業務數據、技術文件、產品設計、客戶資料、市場研究的分析結果或策略、企劃及專案內容、交易紀錄(包含交易對象、金額等等)、人員增減的計畫及資訊、其他公司的內部決策......等。

為了確保協議的合理性,也建議不要這麼籠統的約束,針對合作單位的保密協定通常都會標示出文件編號、日期區間、或是包含特定溝通對象、特定文件標題來進一步限定範圍。

但這樣看起來好像有點麻煩,畢竟文件編號、日期、或是溝通對象都有可能還是未知,總不可能每當有一份新的機密文件,就找員工簽一次協議對吧?因此也可以可以直接在條款裡面寫說所有標註為「機密」、「限閱」的資訊為都是保密範圍,就可以囉!

保密協議條款內容是否合理


如果保密協議的條款過於苛刻或不合理,就可能會被視為無效,所以在制定保密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才能確保商業利益。

那什麼是合理的條款呢?

除了剛剛提到的公司要自己先採取保密措施,以及明確列出需要保密的內容之外,其他相關規範也要特別注意!例如資訊本身到底是不是具備足夠的機密性,以及違約者的賠償金額......等。

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在制定保密協議時,也要注意注意不可以違反現有的法規,如勞基法營業秘密法等,如果保密協議違反法規當然就會被無效囉!

與員工簽完保密協議之後,公司除了要將機密資訊和文件分開管理,以確保只有被授權的人員能參閱之外,也應該要對相關人員進行告知或培訓,讓這些人知道要怎麼保管這些資訊,這些也很重要哦~

保密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這也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到底保密協議的期限有多久呢?為了更明確的讓大家了解,我們這邊分成「合約期限」以及「效力期限」兩個部分來說明:

保密協議的合約期限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所謂的「合約期限」吧!通常合約期限長短會是看雙方資訊交換的合作期間有多長,如果是跟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的話,那通常就是在職期間,或是執行某項工作任務的期間。

合約期限跟保密協議的效力期限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哦~(攝影師:Karolina Grabowska


保密協議的效力期限


不過,「效力期限」這件事又不太一樣了。畢竟不可能過了半年一年,商業機密就不機密了對吧?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以資訊揭露的當下作為起點,在合約內定義接下來的一段期間內都需要遵守保密義務;也可以不寫出明確的時間區間,而是直接說「直到資訊不構成營業秘密為止」。

這些都是可以參考的合約撰寫方式,最重要的還是依據自身的情況而定哦~

哪些保密協議條款會違法或無效?


前面提到,保密協議有效力的一個大前提是不得違法。而一般保密協議中可能包含競業禁止條款。(延伸閱讀:競業禁止條款合法嗎?需滿足這4點以及合理補償才安全!

我們來看看哪些是常見的無效條款:

  • 限制員工就業的條款:一些保密協議中可能包含競業禁止條款,要注意條款內容是否抵觸勞基法第 9-1 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
  • 違反隱私權的條款:保密協議不應要求員工公開他們的個人隱私,或限制他們進行合法的私人活動。
  • 其他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保密協議不應違反勞基法中賦予的勞工權益,如法定休假、工時、工資支付......等。

總之,為了確保企業和員工的權益都能夠得到完整的保障,雙方都需要遵守協議中的內容,好好保護商業機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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