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是雇主、人資,或是一般員工,對於「責任制」這個詞一定都不陌生!但你知道其實勞動部在勞基法當中,以及各地勞工局對於責任制都有非常嚴謹的規範嗎?這次小編整理了關於責任制常見的 6 大疑問和詳解,馬上來看看吧!
責任制的定義是什麼?
如果你 Google 「責任制」,可能會看到維基百科中的說明:
責任制引進台灣後,部分雇主為尋求最大利潤,也開始使用該制度規避加班費,而無限制的延長工時,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現象。
但其實以勞基法第 84-1 條的規範來說,責任制的定義是指「針對符合勞動部公告的特定條件的工作者,經勞資雙方書面約定可排除勞基法當中的部分規定,包含工時紀錄、工時上限、女性夜間工時,以及例假日」的制度。(延伸閱讀: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注意違法地雷,內附合法勞動契約範本)
也就是說,如果你希望讓某些員工適用責任制,有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 員工必須是符合勞動部公告,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工作者。
- 必須要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責任制的勞動契約,內容需要包含工作時間、例假與休假......等,如果是女性員工的話,還需要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夜間工作時間。
- 書面約定必須請報當地主管機關以供核備。
哪些工作符合勞基法責任制的標準?
那麼哪類型的人是符合勞基法第 84-1 條當中的工作者呢?依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適用於責任制的工作者有以下 4 大類別:
-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部也公告了可以適用責任制的完整工作者清單,只要不在清單裡頭,即使有簽訂勞動契約也是違法的,一定要確認清楚才行。
而如果員工符合清單裡的條件,也不是就完全沒有勞基法的保護,因為勞基法第 84-1 條第 2 項也提到:
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也都有針對「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工作者訂定工時標準,也會在備查時作為參考,例如台北市勞動局就有公告責任制工作者的工時規範。
每個縣市的標準不一定相同,與員工簽署勞動契約之前,除了一定要再三確認公司所在地的規範之外,只要契約內容有任何勞基法沒有明定的項目,都不可以擅自規定,一定要經過勞工局審核!
責任制薪水怎麼算才合法?
勞動部針對「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工作者,也有一套薪資計算的基礎!如果是一般勞工,依據勞基法第 30 條,每年正常工時的時數為:
每週 40 小時 × 每年 52 週 + 8 = 2,088 小時。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責任制工作者以「月薪制」及「按件計酬」的最低薪資標準。
月薪制責任制最低薪資標準:
以 2024 年最新的基本工資 27,470 來看,一般「月薪制」勞工的平均時薪不會低於:
27,470 元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14.46 元(無條件進入)。
因此相對的,責任制工作者的平均時薪也當然不能低於這個條件!
而一般勞工每個月的正常工時時數為:2,088 ÷ 12 個月 = 174 小時,如果你與一位符合條件的員工約定為責任制,並且協議他每月工作 240 個小時,比一般勞工還多了 240 - 174 = 66 個小時,這 66 個小時就視同加班時數,因此月薪至少需超過:
27,470 基本工資 + 114.46 平均時薪 ×(240 小時 - 174 小時)= 35,025 元(無條件進入)。
按件計酬責任制最低薪資標準:
按件計酬相對單純一些,因為按件計酬通常都是直接以時薪來計算。同樣用 2023 年基本工資來看,時薪不能低於 176 元,每月約定的給付的薪資就不得低於:176 元 ×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責任制工作要不要打卡?
雖然前面提到責任制員工可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的規定,理論上工時紀錄不是必要,但別忘了責任制工作者一樣有工時規範,小編還是強烈建議大家,就算是責任制也一樣要確實記錄出勤,避免可能產生的勞資爭議。(延伸閱讀:這些處理出勤的方式都違法?符合勞基法出勤紀錄的打卡規定這樣才正確!)
責任制就等於不需要假日嗎?
當然不是!我們會直覺認為責任制就等於沒有休假,但就如同小編一再強調的,各地勞工局有針對「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工作者明定審查標準及工時、薪資等規範,當然也仍享有例假日、國定假日的權益。(延伸閱讀:休息日、休假日、例假日差異大解析!國定假日補假到底是哪一種?)
不過,雇主仍然可以跟責任制員工協議,以彈性工時的方式來調整例假日的安排!同樣以台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雇主至少要與責任制員工約定每兩週內安排 2 天的例假日。
責任制要不要給加班費?
除了出勤紀錄外,因為責任制工作者也有工時規範,以及同樣享有國定假日、例假日等權益,當然就會產生「加班」的情況,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跟一般勞工相同,必須要先換算回時薪後再乘以相對應的倍率,包含如果在例假日加班,需要額外補一天的假。(延伸閱讀:加班費怎麼算?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工作者加班費怎麼算?
假設傑克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是一名責任制工作者,而他的月薪為 62,600 元,在勞動契約中每月的工作總時數是 240 小時。
要注意的地方來了!前面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員工平均時薪計算方式,跟一般員工有點不一樣。依據 勞動部的公告的平均時薪計算公式為:
每月月薪 ÷ [ 240 + ( 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 - 174 ) ] = 責任制工作者平均時薪
也就是說,傑克的平均時薪為:62,600 元 ÷ [ 240 + ( 240 - 174 ) ] = 200 元。
如果傑克今天除了正常工時外,還額外加班了 8 小時的話,他當天的加班費就會是:200 × 8 = 1,600 元,也特別提醒大家,在計算薪資時千萬要記得無條件進位,因為就算是少給 0.000001 元,都是違反勞基法的!
責任制勞動契約範本
在搞懂了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工作者的條件,以及薪資、工時等規範後,如果想要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核備的話,小編強烈建議使用各地主管機關提供的責任制勞動契約範本及申請相關文件,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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