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正打算外包部分工作出去或是直接與員工簽承攬契約嗎?這篇就是為你整理的!什麼樣的條件下簽承攬契約才安全,馬上來確認一下吧~
如何認定僱傭關係?
首先我們來看最常見的僱傭關係,根據民法第 482 條的條文:「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不論雙方是否有約定期限,僱傭關係中的報酬是根據是否有服勞務(aka 是否有執行工作)來給付,也就是說無論受僱方(aka 勞工)的工作成果如何,雇用方都應提供約定好的報酬。(延伸閱讀:什麼是工資?這些薪資項目都要包含在內算薪水才不違法)
當然,雇主為了盡量讓受僱方達成理想的工作成果,會制定有各式各樣的規範及手段,絕大多數的情況中,在這樣的關係底下受僱方都是相對弱勢的,因此就有了勞基法來保障受僱方最低限度的權益。
一般來說,根據勞動部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僱傭關係會有以下幾個特性:
- 人格上的從屬性:指的是說在勞工對於工作時間、地點需受到雇主的指揮或管制約束,而且在工作內容上需要服從雇主在監督、指揮與績效評價。
- 勞務的專屬性:受僱人需親自履行勞務內容,不得使用代理人
- 經濟上的從屬性:勞工依據提供的勞務,而非勞務成果,向公司領取報酬;且公司會提供提供勞務所需之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
- 組織上的從屬性:相較於承攬、委任等,因僱傭關係而簽訂的勞動契約通常都會將勞工納入整個企業組織中,也因此會需要服從雇主指令,與組織內其他同事分工合作。
政府站在保障勞工的角度,對於雙方契約中的「從屬性」基本上都會從寬認定。
派遣是什麼意思?也算是僱傭關係嗎?
是的,只不過真正與派遣員工屬於僱傭關係的,是派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也就是需要人力的那一方),要派公司會與派遣公司簽訂服務契約,派遣公司根據此契約提供派遣人力為要派公司服務,而薪資也是透過派遣公司來發放。
也就是說,派遣人員真正的雇主是排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
什麼是承攬關係?
在承攬契約中,給付報酬的那一方稱作「定作人」,提供工作成果的一方則稱為「承攬人」。
相較於僱傭關係,根據民法第 490 條,承攬關係中給付報酬的依據不是提供勞務,而是「完成工作」。即使承攬人所付出的勞動遠少於預期,但只要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契約中指定的工作,定作人最終都需要給付約定好的金額給承攬人作為報酬。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是承攬關係,那麼定作人就不能像雇主對員工那樣進行指導與監督、支配承攬人工作時間與內容,或是要求將承攬人納入企業組織,否則雙方雙方就會被視為僱傭關係。
什麼情況算是委任關係?
根據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最常見的委任關係就是當遇到官司時,委任律師代理當事人處理相關事宜。
看起來,委任關係跟承攬關係有點像,但其實有一個非常大的區別:承攬契約會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任契約並不限制是否「完成」,只要提供相關服務就需提供報酬。
繼續拿剛剛律師的例子來說,如果跟律師約定打贏官司才算完成工作,且據此簽訂承攬契約,那麼萬一官司沒贏,是不需要付律師費的;但如果是委任契約,因為律師確實有提供法律相關服務,所以即使敗訴,該負的律師費還是得付。
僱傭、承攬哪個比較好?
撇除比較特殊的委任關係,我們可以從下方圖表來快速比較「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之間的差異:
這樣看下來,承攬關係相對自由,也不受到勞基法中對於工時、加退保、休假......等的規範,對於未完成工作者可以不支付報酬,所以為了成本與績效著想,應該要把公司中所有的員工都改成承攬制度嗎?(延伸閱讀:勞健保級距&勞退級距表,勞健保投保常見問題一次搞懂)
雖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能這樣做,但也務必要確認承攬契約是否能滿足對於各職務的需求,例如接待人員,工作性質上需要在固定時間在櫃檯接待訪客,那麼即時簽的是承攬契約,在勞動主管機關眼中還是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哦!(延伸閱讀:勞基法罰款懶人包|這些事情不注意就會被開罰!15條常見開罰的項目一次看)
如果不確定該職務是否適合用「承攬契約」的話,也可以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來確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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